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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助群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自精技建築物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分割另設立為甲級綜合營造業乙案,經查符合規定,准予申領,請查照。

刊登日期:2023/7/11
發文日期:2023/7/10
發文字號:府建管二字第1120057624號
主旨:貴公司(助群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自精技建築物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分割另設立為甲級綜合營造業乙案,經查符合規定,准予申領,請查照。
說明函: 一、依貴公司112年06月15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暨經濟部112年05月31日經授中字第11233315240號函辦理。
二、廠商資料:
(一)廠商名稱:助群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書字號:綜甲Q字第A02575-004號。
(三)負責人:許美菊(身分證統一編號:Q2209*****)。
(四)營業地址:雲林縣斗六市保庄里後庄路11-2號1樓。
(五)資本額:新台幣82,000,000元整。
(六)專任工程人員:建築師 陳山琦(身分證統一編號:
(七)N1013****;建證字第01183號);聘任日期:112年06月06日。
(八)複查期限:中華民國113年01月08日。
三、本案分割新設,併案辦理申請變更負責人、跨縣市變更地址、變更資本額(減資)、變更名稱、承攬工程手冊補發。
四、依營造業法第4條規定,營造業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公會,始得營業;為確保貴業權益,倘有任何異動請依營造業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違反營造業法而受處分。
五、另貴公司於申請書記載事項有變更時,請依營造業法第16條規定,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違者以同法第57條規定處分。
六、貴公司已獲准設立,請確實遵守營造業法暨其相關子法之規定。
七、請於文到10日內,攜帶本函、貴公司暨負責人印鑑、領件人身分證,至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辦理相關領證冊手續。
八、本文刊登於本府縣公報。
九、本案僅就所附之書面資料認定,上開資料若與事實不符,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
正本:助群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
雲林縣辦事處、本府行政處文書檔案科、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本府建設處